钟山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切实保证我院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党员发展全过程,努力提高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按照党章规定,遵循“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入党程序和手续。
第五条 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体系。认真落实入党联系人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考核制度;改进共青团“推优”制度,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实行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票决制;坚持发展对象考察和预审制度,完善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制度;建立入党材料归档制度等,努力使我院党员发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六条 按照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新生入学后,各系(院)党组织对新生进行入党教育。
教育内容主要是:
1.党的基本知识,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纲领,根本宗旨,党员的标准等。
2.发展党员的方针和原则。
3.发展党员的基本程序。
4.如何端正入党动机。
5.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入党文书的基本要求、格式和写法。
第八条 凡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入党申请。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
1.本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为什么要入党及其思想演变过程等。
2.个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主要表现、缺点和不足,自己的打算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3.明确表达自己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要写明自己的入党要求,表达决心,承认党章,愿意在党的一个组织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按时交纳党费等。
4.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个人简历,一般从7岁写起,在什么地方,什么单位,做什么工作,担任什么职务等写清楚。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般是指直系亲属、直接抚养人以及与自己有联系和有一定影响的亲友。
第九条 申请入党的人员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要派人与其谈话。通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各方面比较优秀,接近或基本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每学期应进行两次,也可以视情况随时进行。每次都要根据个人实际表现及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经支委会讨论确定,并进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有增有减,同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申请人或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学习进修、毕业分配、专转本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申请材料、思想汇报材料、培养考察材料等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与考察
第十条 党(总)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确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总)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制定系统的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吸收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党日活动、听党课、新党员的入党宣誓仪式等党的有关活动,通过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以及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不断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培养联系人要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严格要求自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
培养联系人的职责是:
1.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努力进取,端正入党动机;
2.向入党积极分子讲解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
3.每季度至少要与联系对象进行一次深入的思想交流,并将考察和谈话情况向党支部汇报,及时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上。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至少每学期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思想汇报内容要真实、深刻、联系实际。
1.思想汇报主要内容是:
(1)对党的性质、纲领、任务和宗旨的认识;
(2)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看法、态度;
(3)对重大事件和问题的认识及态度;
(4)自己当前的思想状况、学习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努力方向和措施;
(5)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的情况。
2.考察的内容主要是:
(1)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和学习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及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入党目的是否明确,是否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中能否起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学习、工作态度和成绩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团组织意见,分析、讨论、检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各党(总)支部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学习和培训,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前,还要参加学院党委党校的集中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含自学)。培训结束前,进行结业考试。培训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党校集中培训或培训未结业者,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长、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方能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条件是:
1.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了党员的要求和条件;
2.参加了院党委党校集中培训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
3.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且成绩均在合格以上。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积极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4.学生经过团组织“推优”。
5.无任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1.政审的主要内容是: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2)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
(3)直属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其本人的影响。主要是指父母或养父母、配偶、关系密切的(指有经济往来或对自己成长有较大影响的)伯叔姑姨舅、兄弟姐妹的政审材料。
2.政审原则上应由党总支以上的党组织进行,证明材料必须加盖政审单位党组织的印章,注明材料形成时间。
3.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函调或外调。
4.凡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写好自传。
自传的主要内容是:
1.本人基本情况;
2.本人经历。一般从上小学或7周岁时写起,各阶段的学习和工作情况,所任职务、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思想成长与进步过程,写明各时期的思想变化,对各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及认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3.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第十九条 对发展对象要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可采用召开座谈会和个别了解相结合的形式,并认真做好原始记录。
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一般不少于8人,在确定发展对象前召开,支部书记或支部组织委员参加并主持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要引导群众一分为二的充分发表对发展对象的意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
第二十条 学生入党要经过团组织“推优”。分团委或团总支按照院团委、组织部制定的“推优”办法,组织团员“推优”,团支部书记要将该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和“推优”情况,按要求认真填写在“推优”表上。
毕业班的党员发展工作必须在离校的二个月前完成。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部在讨论发展党员前,要将拟发展对象的有关考察材料上报党委进行预审。并按预审的要求进行补充、整改。
预审材料主要有:1.入党申请书;2.思想汇报(至少4篇) ;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4.团员“推优”表;5.政审材料;6.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7.自传;8.党校结业证书;9.入党志愿书;10.获奖证书等。
第二十三条 对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发展前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依据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的情况,再进行讨论决定。
1.公示的内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何时申请入党、何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何时确定为发展对象、政审情况、培训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等。
2.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3.公示的方式:在各党(总)支部宣传(布告)栏内进行公示,并以会议通报的方式向党内外群众公示。
以会议通报的方式向党内外群众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入党申请人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个人经历及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如实负责的向党组织汇报;
2.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对其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其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的动机;
3.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4.认真负责地在《入党志愿》书中的“入党介绍人的意见”一栏中填写自己的意见;
5.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并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对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通过预审后,党支部到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并发放给发展对象。由支部负责人或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在详细讲解和审阅草稿后,再由发展对象正式填表。填写时要注意下列项目:
1.填写“入党志愿”一栏时,要着重写本人对党的认识,实事求是地写出思想认识和思想变化过程,为什么要入党以及自己的决心。要对照党员标准,分析自己的优缺点以及努力方向。此栏填写时篇幅要恰当,如栏目内写不完可另加附页。
2.填写“本人简历”一栏时,应注意不要遗漏,主要经历要写上证明人。
3.填写“家庭主要成员”一栏时,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
4.填写“主要社会关系”一栏时,主要填写同本人联系密切或影响较深的亲戚、朋友,分居的祖父母、兄弟姐妹和伯叔姑姨舅等。
5.某些项目没有内容可填写时,应注明“无”。
6.“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需要向党说明,而在其他项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7.《入党志愿书》中由党组织、入党介绍人填写的项目,在按规定填写后,应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对党忠诚老实,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伪造。要用钢笔、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支委会要对其所填表格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支部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程序是:
1.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二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态度;
3.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人对党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正式党员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应注意的问题:
1.保证出席人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一半,否则,党支部大会不能实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2.申请人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党支部大会。否则,应改期召开。
3. 在党支部大会上,引导大家充分发展意见,并要求做到一分为二,既讲优点,又指出缺点和不足及其努力方向。
4.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批。
1.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预备党员后,由支委会根据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经整理后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不能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前,事先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2.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的主要内容:
(1)支部大会对申请入党人的基本看法和评价。应根据党员条件,对其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学习工作表现等进行全面的评述。对其缺点和不足也应如实写明,不能以“希望”的方式代替。
(2)对申请入党人的政治审查情况。
(3)支部大会讨论的日期和人民出席情况、表决的方式和结果。如:“支部大会于201X年X月X日讨论了XXX同志的入党申请。支部应到会党员XX名,实到会党员XX名,有表决权的党员XX名。大会采用举手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XX票赞成,X票反对,X票弃权。
(4)支部大会结论性意见。如:“大会认为,XXX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同意接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后,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有关党(总)支部。党支部在接到党委的批准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党委对党(总)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及全部材料,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各党(总)支部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缴纳党费、交任务、压担子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宣誓时要面对党旗,举起右手,紧握拳头过肩,宣读誓词声音要洪亮、激昂,由党组织负责人逐句领读。由党支部组织宣誓仪式时,应报告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在预备期内,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教育、培养和考察。
1.考察的重点要放在履行党员义务方面、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和在思想、学习、工作上的现实表现等;
2.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思想汇报要对照党员标准,联系实际;
3.入党介绍人要继续担负培养联系人的责任,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4.对预备党员的表现,党支部每季度要将考察情况及时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内,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升学或毕业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5.对预备党员要进行集中培训,党校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结业考试,培训合格者由党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期满,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
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20天内,应主动向党支部提交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如本人没有提出书面的转正申请,党组织要进行启发教育,经教育后,本人提出不愿转正或无故超出一年仍不申请转正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转正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
(1)自己是什么时候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什么时候预备期满,并正式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
(2)自己成为预备党员以来,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有哪些成绩和进步(包括在入党时党组织和同志们所指出的缺点在预备期间改正的情况)。
(3)对照党员标准,觉得自己还存在哪些不足和差距。
(4)入党时应向而未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或在预备期间发生的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5)针对自己存在的差距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表明自己的决心及对待能否按期转正的态度。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应按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1.对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于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院党委批准、组织部备案。
2.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没有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批准转正。
3.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能定期向所在支部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按时缴纳党费,回归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转正时间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如在国外(境外)期间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同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出国(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预备党员转正所需的材料是:
(1)转正申请;
(2)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3)思想汇报。
5.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党支部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4)支委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6)报院党委审批。
6.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下会程序一般是:
(1)预备党员向大会宣读转正申请书,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主要优缺点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决心;
(2)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与会党员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4)支部大会表决。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方有效。
(5)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大会决议并通过。
(6)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签名盖章后报党委批准、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院党委审批
院党委对党(总)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总)支部。党支部要及时与本人谈话,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安排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委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归档要求。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教职工党员的材料放人力资源处,学生党员毕业时统一存入毕业生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院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定期研究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半年自查一次。
第四十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具体指导、检查、协助各党(总)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有指导、检查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党(总)支部书记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此项工作。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严把入口关,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四十二条 各党(总)支部组织委员必须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了解各项程序及要求,对有无发展计划、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材料质量是否合格、手续是否完备负责。
第四十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搞不正之风、通过不正当手段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党员发展工作中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一切违纪和违规行为,同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院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