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职业技术学院专职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进学院规范化管理,完善制度化建设,强化教职工的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实现精干高效之目标,保障学院教学和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一)考勤是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年终考核、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岗位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之一,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全院教职工都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其中专任教师按《钟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规定(试行)》(钟院字〔2010〕4号)进行考勤。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考勤员须如实填写《绩效工资考勤表》,并于次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当月考勤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人力资源处。
二、请销假制度
确需请假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且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请假要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考勤员严格按照请假的审批流程办理,及时(一般是教职工离校前或离校两日内)把请假的相关材料(病假须另附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送人力资源处备案。
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其他办法先说明情况,并及时告知人力资源处,事后要附上紧急情况的说明办理补假手续。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且按续假前后累计天数逐级报批。
请假的教职工在假期期满后,须按时到校工作,并至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处销假。
(一)事假
1.事假应从严控制。
2.事假的天数和绩效工资分数的扣减(10分)成正比,事假1天扣1分绩效工资。连续事假11-14天,第11天起按实际事假所占工作日天数的比例扣发基础工资。事假连续15天及以上或年累计30天及以上的,应予以辞退。
3.事假天数计算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对于请事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所在单位应通知其返回工作岗位。否则,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5.事假审批流程
(1)一般教职工请假2天及以下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3-7天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相关职能部门(教师、教辅送教务处;辅导员送学生工作处;系(院)秘书、行政人员送人力资源处,下同)审核,最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8天及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2)中层副职干部请假,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中层正职干部请假一律由院长批准。
(二)病假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病休者,须持医生诊断证明向所在部门请病假。部门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其病情和本部门情况在医生给假天数内,酌情批准其休假天数。确因急诊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教职工,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病假天数计算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必须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者(要有医院证明),可以有3到12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自停止工作之日起计算。
院龄不满3年的,享受3个月医疗期;院龄在3年以上的,院龄满几年,就有几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医疗期最高为12个月。在医疗期内,学院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仍不能坚持工作的,学院有权根据有关法规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内,病假工资规定如下: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各项(指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岗位补贴、院龄工资、伙食补贴和公交补贴六项,其中教师、教辅系列无岗位补贴,下同)全额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院龄不满五年的,扣除绩效工资,基础工资按90%计发,其他项全额计发;院龄五年以上的,扣除绩效工资,其他项全额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院龄不满五年的,扣除绩效工资,基础工资按70%计发,其他项全额计发;院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扣除绩效工资,基础工资按80%计发,其他项全额计发;院龄满十年及以上的,扣除绩效工资,基础工资按90%计放,其他项全额计发。
当病假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病假期间,若从事有偿收入活动或虚报病情,将停发并追回病假工资,并酌情给以违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2.教职工因工负伤
因工负伤者,在治疗休养期间,凭医院证明,不作病假处理,工资各项全额发放。休养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收入活动,否则将追回工资,并酌情给予违纪处分。
3.病假审批流程
休假者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最后送人力资源处备案。
(三)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有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享受15天婚假(双方达到晚婚条件时双方享受,一方达到时一方享受)。因双方不在一起,须去对方所在地结婚的(不包括旅行结婚),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批准路程假。超出规定假期者一律按事假处理,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婚假天数计算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间工资和福利补贴照发。
2.婚假审批流程
休假者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最后送人力资源处备案。
(四)产假
1.女教职工生育,有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女教职工可享受120天产假,同时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
2.产假天数计算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且遇寒、暑假不顺延。
3.产假期间工资和福利补贴照发。
4.怀孕期间因严重妊娠反应或需要保胎者,不能工作经医院证明必须休息者,按病假处理。未经医院证明而休息的,应做事假处理。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产假期满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可批准继续休息(最长不超过半年),但停发工资和福利补贴。
5.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单位诊断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6.休假者应提前两个月至人力资源处领取并填写《钟山职业技术学院生育计划申请表》(视同请假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最后送人力资源处备案。所在部门考勤员须在该教职工产后两周内告知人力资源处相关信息,以便计算产假时间。
(五)探亲假
凡在学院工作满一年的专职教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分居两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报销探亲往返路费一次。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以报销探亲往返路费一次,在第四年报销。
3. 探亲教职工乘坐的交通工具所走路线必须是直线或最近距离。路费报销仅限乘坐火车硬座和公共汽车。若乘坐飞机、火车软硬卧,一律折算成火车硬座的票价。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卧铺票费。
4.探亲的往返路费只限于当年报销,不得跨年度报销。
5.探亲假应放在寒、暑假进行。
(六)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以及与本人有供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养父母等)去世时,可批准丧假三天。需去外地料理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批准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和福利补贴照发。
2.丧假审批流程
休假者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最后送人力资源处备案。
(七)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每天给哺乳时间两次,每次三十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上下班时间
按院办公布的规定执行。凡迟到或早退者参照《钟山职业技术学院专职教职工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置暂行办法》(钟院字〔2008〕26号)执行。
四、旷工
1.以下情况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
(2)无故不参加规定的会议、值班及政治、业务学习活动(按次计旷工半天)。
(3)虽经准假,但提前离岗或逾期不归(计提前或逾期的天数)。
(4)一次性迟到、早退达2 小时及以上(计旷工半天)。
(5) 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10天的,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应予以辞退(旷工天数计算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具体处理参照《钟山职业技术学院专职教职工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置暂行办法》(钟院字〔2008〕26号)执行。
五、串岗
凡擅离本职岗位到其它处室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为串岗。部门考勤3次串岗计旷工半天。
六、考勤管理
全院考勤管理归口人力资源处。各部门考勤员必须坚持每天认真记载,如实反映教职工出勤情况,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仔细审核。所有教职工的请假条(病假须另附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最后统一送人力资源处备案。人力资源处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考勤情况,如发现考勤不实或弄虚作假者,参照《钟山职业技术学院专职教职工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钟院字〔2008〕26号)处理。
七、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工。专任教师须参加学院和部门安排的教研、学习、开会等集体活动,考勤要求同上。
八、《钟山学院工作人员管理规定》(钟人字〔2002〕02号)中有关条款如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原《钟山职业技术学院专职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钟院字〔2008〕25号)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